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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數據應如何評量與運用

        

      專利數據應如何評量與運用

       
      原標題:專利數據應如何評量與運用

      長期以來,用戶能夠通過專利檢索分析系統及數據檢索并評量的專利數據仍以“形式上專利的數量”為主,例如專利數據評量通常包括權利人、發明人、發明名稱、分類號、申請日、優先權日、專利權期限、權利項、專利族等著錄項目,而尚不能評量“實質上專利的質量價值”,致使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只能“粗用”專利數據,而難以運用專利數據評量科技政策、產業政策、創新創業、技術路徑、產品規劃、技術競爭、投資并購、人力資源及其研發創新、專利資產運營的績效,同時亦難以發現并評價專利數據及其運用的不足,進而難以降低專利數據的各類誤用,無法實時優化對數據的分析并作出相應的決策。

      隨著美國、日本、歐洲相關部門開放專利數據,專利數據標準化、專利數據跨域整合、專利數據可檢索度、專利數據的衍生運用、人工智能的運用等的發展,將影響并改變專利數據的評量與運用。專利數據的評量應從“不能評量”發展為“精準評量”、從專利數據的“形式數量”到強調專利數據的“實質質量”,在專利數據的運用上從“有限運用”演變為“無限運用”、從“個案運用”到“整合運用”。據此,筆者將從專利數據的“不能評量”到“精準評量”,從專利數據的“形式數量”到“實質質量”,從專利數據的“有限運用”到“無限運用”等方面闡述自己的建議。

      首先,從“不能評量”到“精準評量”方面,專利數據不僅應該可以單項精準評量,而且還要對技術生命周期、發明人、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專利授權或者被宣告無效的法律狀態等各種著錄項目進行分析,同時,還可以將競爭者及其專利、權利人同族專利的布局情況進行比較等。例如,在對自動駕駛或無人機領域的專利進行精準評量時,用戶可以將自動駕駛或無人機領域相應專利的發明人及其權利人、專利代理人和律師、審查員就其技術與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相應項目,競爭者及其專利布局情況進行對比分析。

      其次,從“形式數量”到“實質質量”方面,專利數據著錄項目可評量的實質上是專利質量與價值,尤其是各國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就每件專利在各環節上的作業質量、發明人的專利技術價值及其專利申請在新穎性和創造性問題上是否獲得授權或是被駁回、審查員對專利進行核準注冊或是駁回時的法律依據、權利人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布局及專利資產運營的相關情況。例如,一項涉及基因測序的發明,其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對專利適格性或說明書能否支持權利要求以及實施例或權利要求的撰寫質量;一項涉及醫療光學傳感器的發明,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同一領域中各國專利文獻記載的技術方案相比,其技術含量與技術創新度的比較分析。

      再次,從“有限運用”到“無限運用”方面,專利數據可從專利查新、申請、維持、買賣、訴訟、許可、質押等固有領域的有限運用發展到各領域的決策與執行運用,例如科技政策、產業政策、創新創業、技術路徑、產品規劃、技術競爭、市場競爭、投資并購、人力資源,以及競爭者的研發創新、專利資產運營的財務績效評量。

      再者,從“個案運用”到“整合運用”方面,專利數據可從專利個案的運用發展到科學文獻、投資并購、技術標準等方面數據的整合運用,通過數據整合后的相互鏈接、相互滲透、交叉驗證而使專利數據獲得其他領域數據的評量或修正。例如,國際移動通信標準化組織(3GPP)5G技術提案與5G標準必要專利數據的整合及其運用、納米技術與空污防制設備、材料運營或制程的運用。

      最后,因精準評量及衍生運用的發展,專利數據將使技術創新、專利運營以及投資并購各環節獲得實時數據支持,還可精準評量發明人、權利人、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和審查員的作業情況,以及每件專利的質量與價值,進而提高研發創新及投資并購的成功率、專利商品化與貨幣化的市場價值,同時提升專利質量。